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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項目及標準表」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項目及標準表」,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110045367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項目及標準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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