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人員逾過渡期後須重新實習(至遲在116年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否則須重新修習教育實習)
一、教育部106年5月26日修正師資培育法,修法前為先教育實習,後教師資格考試,修法後改為先教師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106年5月26日修法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可在10年過渡期內(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比照舊制「先實後考」取得資格,逾期則須依新制「先考後實」並重新半年實習,以確保師資品質。
二、依教育部114年10月30日召開114年度全國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會議之報告事項宣導,教育部於111年召開諮詢會議,會議決議因應108學年度起實施之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教學現場之課程設計、教學方法等皆須配合調整,故107學年度前、後之教育實習內容與程度具差異性,爰就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人員逾過渡期後須重新實習。換言之,至遲在116年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否則須重新修習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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