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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逾過渡期後是否須重新教育實習一案

一.符合教育部函示資格,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且有意願先申請教育實習者,可向師培中心實習與輔導組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一)上學期8月制實習-當年度3月5日前(遇假日順延);(二)下學期2月制實習-前一年度10月5日前(遇假日順延)
三.相關表格下載:https://cte.utaipei.edu.tw/p/405-1013-65706,c5326.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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