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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專班- 報名表單】115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 第二階段

壹、臺北市立大學辦理115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簡章如附件。

貳、招生試務重要日程表摘錄(依簡章內容為主)

  • 報名期間:115610()617()
  • 繳費期間:115610()上午9時至617()下午330
  • 筆試試場公告:115714()
  • 筆試日期:115719()
  • 成績單寄發:115724()
  • 錄取榜單公告:11584()
  • 報到日期:115812( 817()
  • 課程開始:11597()

參、招生人數:1班,50人為原則(報考人數未達30人時,本校保留不招生權利)

肆、招生對象(報考資格):()()()皆須符合

一、工作資歷(擇一)

依師資培育審議會第 123 次會議決議,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招收前 2 項人員,仍有缺額得招收符合下列條件之現職代理幼兒園教師或代理教保員:

1.   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累計滿五年

2.   代理人員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現職代理期間為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工作資歷以明列於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二、學歷資格(擇一)

(具大學畢業學歷。

(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已修畢 32 個普通課程學分。

三、除上述工作資歷及學歷資格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中華民國 102  7  31 日以前入學,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其認定,依 101  5  30 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17 條之 1  2 項規定辦理,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   中華民國 102  8  1 日以後入學,於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二條或 107  3  31 日修正發布後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畢業,且修畢教保專業課程。

註:「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乙、丙類結業證書」得作為符合教保員資格之佐證文件,惟該證書性質屬訓練結業證明,非屬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學歷證明。

伍、招生方式

  • 本幼教專班採筆試甄試入學,筆試成績占100%

陸、報名步驟:

  1.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請於115610(星期二) 9時起至617(星期三) 17時前至 報名表單 操作,填寫相關資料後,線上送出。
  2. 報名方式:採網路線上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網路線上報名」:以掃描檔上傳報名系統,且將正本紙本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繳交證件:

(繳交證件:

1. 報名表(請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粘貼於報名表背面),如附表 1。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一式 2 張(非一式者不得報考,相片背面書寫姓名,請自行粘貼報名表及准考證之相片欄位上)。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核之在職(服務)證明書(如附表 2),如服務期間於不同園所任職,需檢附前園所及現職園所之在職(服務)證明書。

3.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須提供 115  1 月至 5 月間,任 1 個月之薪資單並加蓋幼兒園證明章,或由幼兒園另開立薪資證明)或勞保投保證明等擇一提供。

4. 學位證書證明須繳交下列其一:(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或加蓋私章)

(1)   學士學位證書影本。(民國 102  8  1 日以後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畢業者需繳交「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證明書」影本)

(2)   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須檢附畢業證書、有效之大學學生證影本及於大學修畢之普通課程 32 學分以上成績單正本。

5. 退費申請書(附表 3)。如各班報名人數未達 30 人時,本校保留不招生之權利,如不招生時考生可選擇辦理退費或轉介,選擇辦理退費者,所繳交之報名費依本簡章第 5 條第 5 項之退費規定,扣除行政處理費新台幣 200 元整,其報名所繳交之證件如數發還。請考生務必填寫。

6. 寄成績單專用信封(正面請自行以正楷書寫報名者姓名、收件地址、郵遞區號,請自行貼足新臺幣 51 元之掛號郵資)。

7. 本校採通訊報名,需另附寄准考證專用信封(正面請自行以正楷書寫報名者姓名、收件地址、郵遞區號,請自行貼足新臺幣 51 元之掛號郵資)。

8. 本次筆試之准考證於 115  7  3 (星期五)前寄發,未蓋本校師培中心章戳者無效。

9. 將報名資料依順序排列,並用長尾夾或迴紋針夾於右上角,裝入 B4 規格之信封袋繳交(需貼上附表 8 之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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