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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Q 2-1.如何取得本校修習教育學程課程之「師資生」資格?

Ans

一、系上甄選

()全師培系所(全班皆為甄選名額,目前有: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幼兒教育學系及英語教學系)之學士班

()並行師培系所(系上部分甄選名額,目前有:歷史與地理學系、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中國語文學系、數學系、音樂系、視覺藝術學系)之學士班

二、師培中心甄試︰符合本校當學年度「修習教育學程甄選簡章」規定之本校在校生(不含進修推廣處招收之學生),均得於在校期間參加教育學程甄試,經錄取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得以修習所屬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課程。

參照本中心網頁https://cte.utaipei.edu.tw/index.php,相關法規教育學程相關辦法「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學系甄選師資生管理要點」、「臺北市立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甄試要點」、「臺北市立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Q 2-2. 已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資格者,繼續攻讀更高學位時,可否繼續修習未修畢之教育學程課程?

Ans

一、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繼續升學者,如尚未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得於入學選課前,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經本校同意後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申請繼續修習教育學程經核可者,入學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得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且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申請程序或作業流程,請洽詢師培中心教育學程組。

二、已具本校修習資格於他校繼續升學者,倘繼續升學之他校亦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有相同師資類科,得於本校畢業時檢附本校成績單及他校錄取通知書,至本校教育學程組辦理資格轉移,由本校函請他校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同意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學生於入他校就學後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三、已具本校修習資格,如未修畢規定之教育學程課程,亦未繼續攻讀本校學位即先行畢業者,視同放棄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資格。

參照本中心網頁https://cte.utaipei.edu.tw/index.php,相關法規教育學程相關辦法「臺北市立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Q 2-3. 已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資格者,得否放棄修習資格?

Ans

一、已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課程資格者,在校期間如不繼續修習,得申請放棄修習資格。

二、已辦理放棄修習資格者,如他日再進入本校進修學位並重新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者,其原修之科目學分得依照「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教育學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及相關抵免規定辦理。

三、申請流程:校務系統填寫放棄修習資格申請表→系所核章→師培中心核章。

四、放棄師資生身份時,若需退選該學期已選師培相關課程科目,須依本校加退選規定及時程內進行辦理並自行退選,未於期限前完成者不得退選當學期已選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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