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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育學分抵免

 

Q 5-1. 申請教育學分抵免之對象有哪些?

Ans

一、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或甄試錄取於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二、原在他校已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經入()學考試進入本校,並經本校甄選或教育學程甄試錄取之師資生。

三、原在他校已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因學籍異動,經原校及本校同意,佔原校師資生名額繼續於本校完成教育學程課程者。

參照本中心網頁https://cte.utaipei.edu.tw/index.php,教育學程組課務教育學分抵免與修畢證明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與辦法。

 

Q 5-2. 教育學分抵免應於何時辦理?

Ans
擬申請「教育學分抵免」申請者,應於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後所公告受理時間內(預定為期中考前後),依「臺北市立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教育學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及相關抵免規定辦理。

參照本中心網頁https://cte.utaipei.edu.tw/index.php,教育學程組課務教育學分抵免與修畢證明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與辦法。

 

Q 5-3. 申請教育學分抵免之重點規定有哪些?

Ans

一、教育學分欲抵免之科目以入學學年度向前推算10學年(含入學學年度)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

二、非師資生若預先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於甄試通過程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至多得抵免該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1/4

三、本校非師資生不得預修教材教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且不得辦理抵免。

四、本校師資生如已具教師證書,於甄試通過取得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資格後,得申請學分採認抵免;其抵免學分數以擬修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1/2為上限,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70分,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相互抵免。

五、其他教育學分抵免事宜,悉依「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教育學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及相關抵免規定辦理。

參照本中心網頁https://cte.utaipei.edu.tw/index.php,教育學程組課務教育學分抵免與修畢證明教育學程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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